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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公布取消和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(渝财综〔2013〕83号)

渝财综〔2013〕83号
2013-06-26

[ 索引号 ] 115000000092765485/2021-01130[ 发文字号 ] 渝财综〔2013〕83号[ 发布机构 ] 市财政局[ 主题分类 ] 财政[成文日期 ] 2013-06-26[ 发布日期 ] 2013-06-26[ 体裁分类 ] 其他公文

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公布取消和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(渝财综〔2013〕83号)

市教委、市交委、市农委、市公安局、市人社局、市国土房管局、市市政委、市文化广电局、市卫生局、市外事侨务办公室、市地税局、市工商局、市质监局、市林业局、市药监局、市国税局、重庆海关,各区县(自治县)财政局、发展改革委:

为了减轻企业和社会负担,促进经济稳定增长,按照《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》中提出的减少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要求,经市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,决定取消和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,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
一、自2013年7月1日起,取消和免征47项行政事业性收费。具体项目和免征时间见附件。

二、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取消后和免征后,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管理职能所需相关经费,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。其中行政机关和财政补助事业单位的经费支出,通过部门预算予以安排;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经费支出,通过安排其上级主管部门项目支出予以解决,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上述要求,妥善安排有关部门和单位预算,确保其工作正常开展。

三、有关执收部门和单位要按规定到原核发《收费许可证》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《收费许可证》注销手续,并到原核发财政票据的财政部门办理票据缴销手续,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清欠收入,按照财政部门规定渠道全额上缴国库。

四、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,对公布取消和免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,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绝执行,不得以其他名目或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方式变相继续收费。各级财政、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落实本通知情况的监督检查,对不按规定取消或免征相关收费的,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,并追究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。

附件:1.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

2.免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

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物价局

2013年6月26日

点击下载原文件及附件: 综2013 83.doc 、 综2013 83附.xls

附件下载:

综2013 83.doc
综2013 83附.xls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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